第一条 借阅数量与期限
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源向所有读者开放,除期刊、报纸、典藏图书仅供馆内阅览外,其它馆藏文献均可外借。典藏图书系统流通属性为“阅览”或“非可借”,无法办理借阅手续,若确需外借,请至服务台咨询工作人员办理。
读者借阅数量与期限如下表:
读者类型 | 最大借阅量 (册) | 借期 (天) | 续借次数 (次) | 续借天数 (天) | 逾期占用费 (元/本·天) |
教职工 | 30 | 60 | 2 | 30 | 0.1 |
在校生 | 20 | 60 | 2 | 30 | 0.1 |
校外读者 | 5 (总价≤600元) | 60 | 1 | 30 | 0.1 |
1.若在借图书在寒暑假到期的,还书日期将自动顺延至假期后7天;若在借图书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到期的,还书日期将自动顺延至节后3天。
2.校内读者若因外出实习或进修,需要长时间借阅图书的,需持相应证明材料至图书馆服务台,申请另行设定归还日期,否则按正常借阅期限处理。
3.最大借阅量指单个读者账户上可同时持有的图书数量,但针对不同馆藏地或类型的图书可能有特定的借阅数量限制,例如工具书最多可借2册。
第二条 续借
借阅图书需在应还日期前归还;如有需要,可在应还日期前10天内进行续借,续借一次时间为30天。
续借手续可以登录“我的图书馆”自助办理,或到图书馆服务台咨询办理。
第三条 借阅逾期处理
1.读者借阅图书逾期未还将产生资源逾期占用费,或逾期占用费达2元时,其账户的部分图书馆功能将被限制,受限功能包括但不限于:借阅、续借、预约、荐购、研讨间预约等。逾期图书归还并缴纳逾期费用后,受限功能自动恢复。
2.因病事假、出差、外出实习等原因造成图书超期的,需持有效证明材料或所在单位签盖的情况说明,至图书馆服务台办理逾期费用免缴手续。
第四条 损坏及遗失赔偿
1.对涂画、污损书刊资料者,情节较轻不影响图书流通的进行批评教育;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的,按赔书处理。
2.对毁坏图书条码和芯片等严重损坏书刊资料者须赔偿原书。
3.图书丢失必须赔偿。读者可以购买完全相同图书进行赔偿。
4.遗失图书且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相同图书的,按以下规则处理:
(1)国内出版的图书,按实际价值的2-10倍赔偿。
(2)进口原版外文图书,按实际价值的3-10倍赔偿。
(3)未登记或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。
5.若遗失图书在办理赔款手续后找回,可持找回图书到图书馆服务台办理退赔手续。
第五条 未借书刊夹带出馆的处理
(1)对初犯者将登记其身份信息,严肃批评教育,并暂停其借书一个月。
(2)再犯者将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,暂停其借书半年;超过3次者,停借1年,并将处罚信息通知所在院系部。
(3)情节严重者、态度恶劣者、屡教不改者,上报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