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加强图书馆管理,指导读者正确、合理利用图书馆资源,并为工作人员在处理读者违章行为时提供操作规范和标准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窃取书刊情况一经查实,当事人须作书面检查;暂停借书权限三个月。情节严重的,将注销当事人入馆资格和借书权限,并通报其所在院系、单位或学生管理部门,直至移交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。
第三条 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私自携带书刊出馆者(以图书馆出馆监测设备报警并经查实为准),均视为严重违章。具体处理办法如下:
(1)第一次私自携带书刊离馆者,由图书馆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,并记录严重违规一次。
(2)第二次再犯者,除本条款第(1)项中所述处理办法外,责成其作书面检查,同时通报其所在院、系或部门,并冻结其借阅权限30天。
(3)第三次及多次累犯者,一律视为窃书,将按本暂行办法“第二条”的规定严肃处理。
第四条 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,须交纳资料逾期占用费每册每日0.1元。
第五条 发现图书可能遗失时,读者应积极寻找。图书遗失无处查找时,读者可以自购同一品种、同一版次的新书抵赔。
第六条 遗失图书且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同种、同版图书,按以下规则处理:
(1)国内出版的图书,按实际价值的2-10倍赔偿。
(2)进口原版外文图书,按实际价值的3-10倍赔偿。
(3)遗失成套多卷本中的1册或数册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,赔偿后当事人不得索取其它卷册。
(4)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。
第七条 使用他人证件借书或将证件借给他人使用者,一经发现,若为初犯,将对出借及借用校园卡的双方均冻结借阅权限15天,并各记违章一次;责成当事人双方作书面检查。再犯者,对出借及借用校园卡的双方均冻结借阅权限30天,并通报其所在院、系给予严肃批评。
第八条 读者遗失“一卡通”后,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。重新补办的“一卡通”使用前应先到图书馆借书处验证“一卡通”的有效性,确认有效方可使用。读者挂失前被借出的图书其责任由“一卡通”遗失者承担。
第九条 对涂画、污损书刊资料者,情节较轻不影响图书流通的进行批评教育;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的,按赔书处理。
第十条 对割页、撕扯图书条码或芯片等严重损坏书刊资料者须赔偿原书;如在规定的时间内(两个月)无法赔偿原书,按书刊资料实际价值的2—5倍赔罚。
第十一条 对滥用本馆电子资源者,一经查实,图书馆将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追查,并作如下处理:
(1)通知违规者所在单位领导,并在图书馆的电子公告栏等处通报批评。
(2)停止违规者借书权限六个月。
(3)对情节严重者,注销当事人的借书权限,并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。
(4)因违规使用电子资源而引起的一切法律上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负。
第十二条 对不按操作规程使用致使设备故障或破坏环境设施、扰乱图书馆公共秩序等违章行为且不服从管理者,若为初犯,将暂停其借阅权限15天,并记录违章一次;再犯者,暂停借阅权限30天,并通报其所在单位。
第十三条 对盗窃或破坏财物者,一经查实将交由学校保卫部门处理。